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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知识问答

一、新修订《动物防疫法》什么时间起实施?

   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修订后《动物防疫法》第一条中为什么增加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内容?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一方面,从国际情况看,动物疫病不仅影响人体健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会产生强烈的政治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如近年来英国发生的口蹄疫、疯牛病,我国台湾发生的口蹄疫以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特别是我国恢复(OIE)合法权利后,兽医工作的社会公共卫生属性更加显著。动物卫生和兽医公共卫生的职能更多体现在公共卫生方面,如动物卫生和兽医公共卫生的全过程管理,动物疫病的防控,人畜共患病的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以及动物福利、动物源性污染的环境保护等。因此,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不仅可以促进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人体健康,而且还可以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所以增加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内容。

三、《动物防疫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三类,目前Ⅰ类疫病有哪些?

    新修订《防疫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Ⅰ、Ⅱ、Ⅲ类。Ⅰ类疫病有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舍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禽流行性感冒(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

四、强制免疫都是Ⅰ类疫病吗?新《动物防疫法》对强制免疫是如何规定的?

    不全是。新《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五、关于动物强制免疫是如何组织实施的?

    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地区的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做好实施工作。要建立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岗位分工,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要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实行培训考核上岗,确保其具备免疫操作技术水平。要确保免疫密度,更要抓好免疫质量,采取免疫档案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相结合的核查方式,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将两项指标与防疫人员的责权利挂钩。要保证疫苗充足储备和及时供应以及冷链系统,做好有关费用的安排、疫苗订购、统一调拨和储备。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其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中的作用,组织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地防疫政策和计划要求及时开展动物免疫接种工作。

六、《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应如何理解?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是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动物疫病是动物饲养和经营活动面临的最大风险,所以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仅需要保护自身利益,而且也有责任保护同业的其他生产者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因此,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有关防疫政策和措施,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明确其“经营主体和防疫主体”地位,提高其防疫意识和防疫知识水平,使其能够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预防工作。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关于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修订后《动物防疫法》是怎样进一步明确规定的?

    修订后《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是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预防工作。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都应当建立免疫档案,以进行追溯核查。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

八、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免疫、消毒等工作的义务是怎样明确规定的?

    修订后《动物防疫法》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这里所称的免疫,既包括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强制免疫,又包括针对其它动物疫病的常规预防疫免疫。消毒是指物理的(包括清扫和清洗)、化学的和生物的方法杀灭染疫畜禽及其环境中的病原体。其目的是预防和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 和蔓延。免疫和消毒等是有效预防动物疫病发生和控制其传播的两项关键性技术手段。

九、《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疫病监测由哪个机构具体实施,增加了那些接受监测的单位和个人?

答:修订后《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增加了“屠宰、隔离、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十、《动物防疫法》怎样规定了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的健康标准?

答:修订后《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规定: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健康标准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未感染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二是按照免疫程序进行了强制免疫且免疫抗体水平达到规定的标准。

十一、新《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和动物疫情预警有什么新的规定?

    新《防疫法》中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新《防疫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十二、我国动物疫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对强制免疫动物采取哪些管理办法?

    动物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十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方针: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十四、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新《防疫法》中规定需要履行哪些具体程序?

    新《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首先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五、修订后《动物防疫法》对集贸市场监督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答:修订后《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六、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向什么部门报告?相应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哪些措施?同时新《防疫法》中规定动物疫情由什么部门发布?

1)新《防疫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2)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3)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十七、发现动物疫情后,必须上报动物疫情的责任人有哪几类?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具体的责任人有如下九类:

(1)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的单位和个人;

(2)从事检验检疫的单位和个人;

(3)从事疫病研究的单位和个人;

(4)从事动物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5)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

(6)从事动物屠宰的单位和个人;

(7)从事动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8)从事动物隔离的单位和个人;

(9)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十八、修订后《动物防疫法》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修订后《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病是一组严重威胁人类和动物健康的疾病,在许多国家流行并造成严重危害的有34种。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容易将传染病传染给动物、动物产品,造成人与动物间交叉传染。

十九、《动物防疫法》中关于检疫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检疫程序包括:申报检疫、现场检疫、出具检疫证明。

二十、什么是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新《动物防疫法》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如何界定的?

   新《动物防疫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新《防疫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二十一、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货主是否要重新申报检疫?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二十二、修订后《动物防疫法》对外引动物的监管是怎样规定的?

    修订后《动物防疫法》对外引动物监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二十三、修订后《动物防疫法》对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的监管是怎样规定的?

   修订后《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二十四、修订后《动物防疫法》对动物诊疗机构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程序、资格、应具备条件等做出了那些明确规定?

   修订后《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2)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3)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规定: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二十五、修订后《动物防疫法》对“执业兽医”的资格和责任做出了那些要求?

    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是否给予补偿?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分制定。

二十七、应急预备队应由哪些人员组成?

    应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二十八、具备什么条件方可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十九、建立动物防疫的物资储备机制的目的是什么?

    建立动物防疫的物资储备机制,目的是在突发疫情时,有能力进行应对和处置。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是动物防疫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不可缺少的必备物资,没有物资准备,就无法及时应对突发疫情。

三十、物资储备包括哪几种?

物资储备包括以下几种:

(1)药品、医疗器械储备。药品(包括疫苗)和医疗器械是防控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要实行品种、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储备周期,制定相应办法。

(2)其他物资储备,包括:隔离、卫生防护用品、消毒设备等。储备的物资应当定期检查,确保质量、品种和数量,以保证在紧急需要时,调得出、供得上、质量好、品种全。

三十一、实施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谁?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三十二、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行为,《动物防疫法》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承运人应怎样处罚?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十四、对于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单位和个人应怎样处罚?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对于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者应怎样处罚?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对于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且造成动物疫病扩散者应怎样处罚?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十七、对于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从业人员应怎样处罚?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受到何处理?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